1. 实物资产由来: 2007年12月1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我公司与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珲春矿务局)、珲春矿物局多种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下达(2006)长南法民执字第1062号裁定书,裁定将丹东巨星大厦二层3269.54㎡、十二层931.40㎡、十三层931.40㎡、十四层931.40㎡房屋以物抵债给我公司。抵债实物资产总建筑面积6063.74平方米。 2. 实物资产现状:丹东巨星大厦自1995年11月由珲春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开始兴建,地址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丹东巨星大厦系钢混结构,共十四层,建筑面积27427.66㎡,其中一至五层建筑面积17691.24㎡,六至十四层建筑面积9736.42㎡。现二层整体出租给丹东宏军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 3. 此次处置实物资产为丹东巨星大厦二层、十二层、十三层和十四层,共分为3个标的进行分别处置: 标的一:为全部抵债实物(第二层面积3269.54平方米、第十二至十四层面积2794.2平方米),处置底价为3076.35万元; 标的二:为部分抵债实物(仅第二层),处置底价为2254.02万元。 标的三:为部分抵债实物(仅第十二层至十四层),处置底价为822.33万元。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将“标的一”、“标的二”、“标的三”同时对外发布转让公告,确定在同一时段内按“标的一”、“标的二”、“标的三”的顺序依次竞价转让,如“标的一”成交,则取消对“标的二”、“标的三”的竞价转让;如“标的一”无人登记或流标,则随后再将“标的二”、“标的三”依次分别竞价转让。 相关竞买方须在缴纳保证金前承诺:我公司因“标的一”竞价成交而取消对“标的二”和“标的三”的竞价转让行为并非违约行为,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或要求其他赔偿,我公司仅无息返还竞买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4. 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5. 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