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锦州中百(集团)公司
所在地: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1号
债权总额:20,395.42万元(截至2011年10月20日)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11年10月20日,该债权存量本息合计20,395.42万元(其中本金7,659.70万,利息12,735.72万元,剩余债权以《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00008号】、【(2014)民二终字第76号】确认为准)。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该债权已全额涉诉,现处于司法执行阶段。
二、企业概况
债务人原名锦州中百商厦(集团)公司,1998年10月2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锦州中百(集团)公司,注册地址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1号,投资人为辽宁省百货公司锦州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王锦林,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所属行业批发、零售,经营范围百货、纺织针织品、家具、副食品。
1998年,该企业转制为锦州中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该公司更名为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08万元,法定代表人颜士琴,最后一次年检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该企业投资人由48名自然人股东构成,其中颜士琴认缴出资额2501万元,占比89.0670%。
三、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全额诉讼,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已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了终审生效判决,判决锦州中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我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395.42万元(截至2011年10月20日),同时判决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在接收原锦州中百商厦(集团)公司资产范围内、颜士琴在继承王锦林的遗产范围内就锦州中百(集团)公司所负长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目前我办已申请法院查封的资产如下:1、颜士琴名下的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89.067%(2,501万元)股权,以及其持有的锦州大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0.5311%(11万元)股权;2、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1号的房产两处,面积总计29,299.67平方米;3、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凌河区中央大街1-3号面积2,841.93平方米的房产;4、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租金;5、锦州中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1号的房产两处,面积总计5,545.45平方米;6、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1号的土地使用权5,464.3平方米。7、查封了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锦州大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96.5717%(2,000万元)股权。
本案现执行法院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由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中,目前仍处于代理有效期内。
四、资产亮点
查封的抵押物地处锦州市中央大街和解放路交汇处路口东北角,地理位置极佳,位于锦州市的核心地段。该区域交通便利,周边商业氛围浓厚,基础设施齐全。查封物现由大商集团通过租赁方式经营使用中,整幢楼体现状良好。该户债权已经最高院司法确认,便于债权买受人受让此债权后对查封物的直接处置与变现。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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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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