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具体情况:截止2022年11月24日止,该债权总额为5320.03万元,其中本金2399.54万元,利息2920.49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可能存在无法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连续计收利息、复利的情形。 2、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该项目转让方已经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权利一并转让债权资产受让方,受让方不另行承担相关费用;如发生欠缴费用的,应由受让方承担。 5、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已出售、损毁、指向不明、权证缺失,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及工程款,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权证登记内容与抵押物清单及实际情况不符。 7、涉诉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受让人受让本项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的名义采取查封、续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贷款债权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下达了(2016)辽102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对辽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5,214,595.61元(其中贷款本金合计23,995,690.97元,利息1,218,904.64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3,995,690.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优先受偿,债务人、被申请人对其贷款承担偿还责任,殷洪屏、刘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该项债权在强制执行阶段对抵押物已进行了三次整体公开拍卖,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均流拍。 9、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