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LJ-Z-2022-040
转让方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所在地区
辽宁省
所属行业
其他
经济性质
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债权
转让底价(万元)
700
转让比例
100%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19 日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债权资产情况
见《债权资产项目清单》
债权总额(账面金额)
43127016.03元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23-3号3-5轴
负责人
赵连章
内部决策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700万元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
转让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确认唯一意向受让方成交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辽金中心获取标的资产相关资料前,应向转让方出具《保密承诺》,承诺其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受让标的资产,均应对所获标的资产及转让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2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转让方发布的《投资者承诺书》文本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严格按照最终确定的交易方式履约,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竞价成功,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转让价款。
5、买受人应在付全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6、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交易对象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人民币2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5:00前
交纳方式
电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保证事项
保证意向受让方参与挂牌交易竞价程序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
处置方式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辽金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破产,本次拟处置债权为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55296071.03元扣除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孙晓军、柳艳、马贵谦、冯锡平、唐井柱优先受偿价值12169055元,即拟转让债权总额为43127016.03元,拟转让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为沈阳皇朝万鑫C座17楼整层1302.92平方米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49.64平方米。拟转让债权不包含恒宇公司已取得的盘锦地区24处房产。
3、 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债权;
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 抵押物存在占用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抵押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8、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9、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转让方依项目现状转让。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税费支出。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风险或税费支出而要求转让方及原权利人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
1、保密承诺
2、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3、债权资产项目清单
4、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
联系人
贾先生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4-22769736 22769737
18040049616
电子邮箱
jiabin@lne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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