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具体情况:截止2019年11月20日止,该项目债权总额为18,091.89万元,其中本金5,117.46万元,利息12,974.43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我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该债权包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该债权包项下涉及诉讼的债权在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执行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包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保全、查封、续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5、标的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再审时效等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 6、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该债权包项下抵押物及查封物可能存在被占用、被查封、被拍卖、被销售、被顶账以及欠付工程款等情况,买受人存在无法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8、该债权包可能存在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无法对应,抵押备案合同与主合同无法对应,多份抵押合同间重复、矛盾等情况,无法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风险;该债权可能存在抵押物权证面积与实际抵押面积不符等情况,无法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9、该债权包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10、该债权包项下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意向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债权包项下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3、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4、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5、该债权包项下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6、受让方受让该债权包后,对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7、受让方受让该债权包项下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8、该债权包项下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9、该债权包项下的查封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已归属其他第三方,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抵押给第三人、租借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20、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2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2、拟处置债权包中已诉讼且处于执行状态的,已支付的诉讼费用买受人不另行承担,如存在欠缴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诉讼退费,退费款项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所有。 23、债权包转让后债权双方需在《辽宁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通知债务人、保证人义务,相关费用需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4、该债权包项下部分抵押物可能存在经法院拍卖流拍,转让方未同意以物抵债,目前取得法院出具的本次执行终结裁定,抵押物面临解除查封、无法执行等风险。 25、该债权包项下部分抵押物可能存在权属争议,买受人存在无法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26、买受人受让该债权包后,对包内单户债权处置时应将处置价格和方式等信息提前告知全民和集体类型的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涉及沈阳市新型门窗制作公司、沈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机械厂等债权),以保证其在同等处置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