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LJ-Z-2019-029
转让方
宋炀
项目名称
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所在地区
辽宁省
所属行业
食品加工
经济性质
民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类别
债权
转让底价(万元)
27万
转让比例
100%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9.9.17-2019.9.25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债权资产情况
根据(2018)辽0681民初4080初审判决和(2018)辽06民终2030号终审判决,被告东港市荣达食品公司应给付原告宋炀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7年5月27日至还款日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截止本债权挂牌日,本息合计61.6万元。加上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合计62.47万元。借款合同和判决书见附件。
债权总额(账面金额)
人民币 62.47 万元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21-3号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 27万元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转让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5个自然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辽金中心获取标的资产相关资料前,应向转让方出具《保密承诺》,承诺其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受让标的资产,均应对所获标的资产及转让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受让方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转让方发布的《投资者承诺书》文本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5、买受人应在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6、买受人同意辽金中心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价款全部划转条件成立且收到转让方款项划转申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划付给转让方。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否是
交纳金额
人民币0 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5:00时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至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保证事项
保证意向受让方参与挂牌交易竞价程序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
处置方式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辽金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2016年6月26日,出借人宋炀与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刘作涛签订借款合同,标的40万用于公司经营。至2017年5月26日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宋炀利息,宋炀起诉借款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刘作涛并胜诉。
2、 借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借款债权金额与挂牌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借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 借款债权项下借款人、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的情形;
5、 受让方受让借款债权后,对该借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6、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
1、保密承诺
2、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3、债权资产证明文件
4、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4-22769737
电子邮箱
liuyuejiao@lneec.com;
邮编
1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