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
业务类别 | 债权 |
项目地区 | 辽宁省葫芦岛市 |
债权金额/抵债金额/股权评估金额 | 473679.72 元 (逾期本金350,000.00元,逾期利息15,802.99元,逾期罚息为107876.73元) |
拟转让金额 | |
债务人基本情况 | 借款人:王卫党; 共同借款人:姜韦;保证人:李燕辉。 共同借款人姜韦与借款人王卫党为配偶关系,保证人李燕辉与借款人王卫党为亲属关系,借款人经营地板批发、零售行业。 借款人于2013年01月30日与我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由我行向借款人发放了35万元的小微个人授信贷款,借款期限5年,执行利率为7.5255%,罚息执行利率为11.28825%,到期日为2018年01月30日,现贷款已逾期。 |
担保情况 | 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坐落于龙港区海辰路12号楼9单元502,建筑面积126.22㎡,评估价值为504,880.00元人民币.抵押物在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所有人为王卫党、姜韦所有。葫房权证龙字第200914541号。 同时该笔抵押业务,担保人为李燕辉。 |
诉讼详情 | 诉讼时间:20180611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80719 取得判决时间:20180905 |
项目亮点 | 本项目下抵押资产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周边社区与商业均较为成熟。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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