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不良资产转让项目-包1 |
业务类别 | 债权 |
项目地区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
债权金额/抵债金额/股权评估金额 | 509388.20元 (逾期本金390000.00元,逾期利息15828.61元,逾期罚息为103559.59元) |
拟转让金额 | |
债务人基本情况 | 借款人:邓桂芹; 共同借款人:无; 借款人邓桂芹,女,54岁,离婚,葫芦岛市连山区机场液化气站投资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借款人从事民用液化气销售行业多年。与我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由我行向借款人发放了39万元的小微个人授信贷款,借款期限5年,执行利率为7.5255%,罚息执行利率为11.28825%,到期日2013年4月1日起到2018年4月1日止,现贷款已逾期。本笔贷款起止日期为2015-04-14到2016-04-14。现贷款已逾期。 借款人经营的葫芦岛市连山区机场液化气站成立于1991年,具体位置位于葫芦岛军用机场附近,从事民用液化气销售。 |
担保情况 | 以申请人名下房产作抵押,抵押物位于化工街阳光城市花园A13-6-9,面积152.66平方米,评估价58.01万元,抵押率68.9%。 抵押物在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是借款人唯一住房,目前借款人在此居住,另据了解该房产已被三方保全。 |
诉讼详情 | 诉讼时间:20171222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80326 取得判决时间:20180516 |
项目亮点 | 本项目下抵押资产周边交通便捷,周边社区与商业均较为成熟。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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