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类别
债权转让
项目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债权金额(人民币)
17724万元本金,17729.05万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31日)
债权裁定情况
已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主债权、抵押权合法有效,全体保证人、共同还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主债务人的主营业务仅为开发五洲中央公园项目,该项目为城市综合体,所处位置为宝鸡市最核心的商业地段,于2014年6月启动改扩建工程,计划将项目打造为业态集“商、演、艺、食、住”为一体的旅游文化地产。项目证照齐全。改扩建工程分为改建(含加建)部分和新建部分,占地面积60亩,改、扩建的面积约22万㎡。因主债务人操盘水平差,资金链断裂,建设工程于2016年初而停工。项目的主要负债为本次拟转让债权1.77亿元、中航信托信托贷款3亿元、工程款1.2亿元,0.26亿元预收销售款,不涉及民间借贷。
担保措施
1、主债务人以位于宝鸡市经二路160号五洲中央公园(原名均利国际广场)7.4万㎡的商业用房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
2、由保证人宝鸡市房屋经营开发公司、宝鸡太平洋西部商业有限公司、李富国、朱莉、李莎、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共同还款人陕西宝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以其持有主债务人的股权设立以原债权人为第一顺位受益人的股权信托。
项目亮点
对受让方的要求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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