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务类别
债权转让
项目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债权金额(人民币)
38152万元本金,38262.64万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31日)
债权裁定情况
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沈中执字第538号”,执行中查封了债务人及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资产。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注册资本为15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樊旭洪,其主要开发东森商务广场项目。
担保措施
1、保证:该项目由樊旭洪及其配偶李淑芳提供保证担保,樊旭洪为债务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亮点
该抵押资产系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的“姊妹楼”,位于沈阳市核心位置--市府广场(原市政府办公楼西侧),抵押资产周边分布有辽宁省大剧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恒隆广场、新华科技大厦、卓展购物中心等。
对受让方的要求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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